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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情形

今年以来,多家公司遭遇“补税”,有的面临近5亿元的巨额补税,有的要补缴长达15年的欠税。从博汇股份对芳烃抽提装置等进行停产公告到顺灏股份、北大医药、藏格矿业、华林证券、联建光电等,这些公司的补税原因也是各种各样,包括政策变化、少计税、未按规定申报等。那么,会不会被加收滞纳金?哪些情形下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呢?

情形1: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种情形通常包括税务机关的失误、疏忽或错误通知等。具体而言,税务机关的责任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出准确的缴税通知或说明,导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2)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税务申报材料时,由于疏忽或错误未能发现存在的问题,从而未能及时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更正或补缴税款。

(3)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因系统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税款信息出现错误,进而影响了税款的正确计算和征收。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能够证明其未缴或少缴税款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所导致,那么税务机关在要求补缴税款时,不得再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这一规定体现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旨在保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情形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如果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税务机关不会加收滞纳金。特殊困难通常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较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等。

情形3:经核准“延期申报”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然而,获得延期申报核准的纳税人并非完全免除纳税义务。在获得核准后,纳税人需要在原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进行预缴税款。同时,纳税人需要确保在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内完成税款的结算工作。

在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完成税款结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得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

情形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

依据国税函〔2007〕1240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情形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第1款、第2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预缴和汇缴期内应补缴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情形6: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依据此规定,税务机关不会对其加收滞纳金。相反,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最后,来说说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那么,纳税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必须同时缴纳吗?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税务机关不要求必须同时缴纳。

总结

对于纳税人而言,了解这些政策规定有助于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同时,纳税人也应提高自身的税收合规意识,并在实际经营中加以应用,以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和成本,确保企业的税收安全和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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