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费经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1.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费经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上所述,工会经费并未纳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因而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2.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的残疾人,计算残保金时,在职人数计入用工方还是劳务派遣公司?
答:计算残保金时,劳务派遣的残疾人可以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约定,选择其中一方计入在职职工人数,但不得重复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3.新能源车财政补贴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区别吗?
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不属于会计上的“政府补助”,而是属于企业收入的一部分。
在税务方面,由于跟销售数量、销售额直接挂钩,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备注: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因此,对于新能源车的财政补贴,应跟汽车销售收入一并确认应税收入,不需要等到实际收到款项。
综上所述,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是没有差异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一样的。
会计分录:
1.销售汽车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应收账款-xx(按规定计算的财政补贴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售价+补贴的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包括补贴金额也需纳入计算)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等
2.实际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xx
说明:由于税会一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4.我公司购进农产品并对外销售,企业所得税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规定:“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如果购进农产品后进行初加工的,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以及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内的,就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比如,在农产品初加工目录中,有如下一段:“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
坚果。”
如果企业从事的水果贩运业务,从农户或农场统一购进的水果,然后进行清洗、分级、包装等,就满足了上述的“水果初加工”,该企业就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发生的费用该如何会计处理?
问题详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并支付相关备案服务费用时,这是否会影响其财务报表中‘应付债券’项目的账面价值?在会计处理上,应如何正确记录这笔费用?
答:影响。
公司发行债券支付的备案服务费,属于交易费用,应计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成本,借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冲减“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三。
6.分公司租用母公司的房屋,母公司可以免分公司的租金吗?
答:提问存在一点问题: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子公司才与母公司相对应。
一、分公司与总公司
分公司租用总公司的房屋,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分公司和总公司,只有经过税务局审批同意的,才能汇总缴纳增值税,否则就是两个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对于两个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无偿租用另外一个纳税人的不动产,不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办理汇总纳税,分公司免租金使用总公司房屋,对企业所得税是没有影响的。
二、子公司与母公司
子公司与母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都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应分别各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子公司无租使用母公司房屋的,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综上所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无偿使用房屋的,如果满足视同销售条件而没有做视同销售处理的,是存在税务风险的。某上市公司在 2024 年 3 月曾经披露,该上市公司下辖的各门店所用房屋,是总公司统一签订租赁合同租入的,然后交各门店(分公司)免费使用的,因没有做视同销售处理,被税务稽查后处罚,需要补缴税款,并按规定缴纳税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