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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酒业补税案对并购中税务风险承担条款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孙伟

2024年6月13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00,以下简称“维维股份”)公告的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枝江酒业”)的税款补缴案,网上各大媒体纷纷从税务的角度进行了各种解读,并得出了“倒查三十年”的结论。笔者认为,虽然此案件涉及税款补缴,但风险的重点其实并不在税款补缴上,也并不是税务机关的倒查行为。我们应该要把更多的目光聚焦在前期枝江酒业的并购条款上,思考为什么会出现此类问题,以及在日后有效的规避类似税务风险。

一、事件背景

2024年6月13日,维维股份发布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补缴税款的公告》(以下简称“补税公告”),称“近日收到枝江酒业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以下简称“枝江税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枝税开通〔2024〕10005号)。截至2024年6月4日,枝江酒业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对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费税进行纳税申报,枝江税局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核定枝江酒业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应纳税费,合计人民币85,002,865.73元”1。同时补税公告中称,“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应收枝江酒业欠款本金1.23亿元,根据2023年公司与江苏综艺、枝江酒业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若税收追溯征收款项实际发生时,将直接在枝江酒业欠付我公司的1.23亿元款项中予以抵扣。”

再看回到维维食品2020年8月5日的《关于拟转让公司所持有的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71%股份的公告》2,维维股份将持有的枝江酒业71%的股份以46,150.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江苏综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综艺”)。交易的具体条款不详,但根据补税公告,显然交割日前的所有税务风险无条件的由转让方承担,这意味着无论枝江酒业补税多少,均由维维股份承担。

二、影响分析

很多自媒体以“倒查三十年”为主题进行了大量外围的分析,营造了税务紧张的气氛。针对上述补税事件,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辟谣3,“有关部门负责人18日表示,已关注到相关反映,也充分理解广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关切。首先,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近期反映的有关查税补税,有的是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按程序进行催缴,有的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政策适用风险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属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

笔者也同样认为,“倒查三十年”的表述夸大了该事件中税务的影响,查税补税并不是该事件的关键风险,仅从税务的角度来分析该起事件并没有太大的意义。笔者认为,在如今的强监管的税务形势下,如何在企业并购的过程重新审视税务风险承担的问题,才是我们从这个案例里面学习到的重要一课。

从补税公告中可以看出,枝江酒业收到的是《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而并非《税务事项处理决定书》,发出文书的单位是枝江税局,并非是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该稽查局承担了枝江市的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4)。既然并非是稽查局在查处,而是征管局在处理,说明枝江酒业应该不存在偷、逃、抗、骗情况。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2款对于追征期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因此,枝江酒业完全可以以追征期进行抗辩,不存在追征三十年的问题;当然,枝江酒业也可以消极应对,缴税了事。而此时枝江酒业的态度,是积极进行了抗辩还是消极应对,甚至或是积极配合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工作,目前尚不知晓,也未见枝江酒业的任何发声和回应。但从补税公告的内容来看,情况显然并不乐观,既然并非由自己去承担税款,枝江酒业或者说是现在的枝江酒业大股东江苏综艺确实没有任何动力去进行抗辩,更没有理由为了前股东去和税务局直接对抗,容易做的事情反而就是凭借《税务事项处理决定书》和补税缴款凭证向转让方即维维股份主张全部的税款。

反观维维股份来说,自从在并购协议中签署了承担全部税务风险的条款,并把枝江酒业交割给了受让方,在税务案件中就丧失了所有的主动权,不仅没有身份参与案件的讨论、应对、沟通、抗辩,甚至连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知晓,能够得到的只有税务法律文书、缴款单及索赔函,以及不得不承担的税款。

三、思考与建议

在并购过程中,转让方承诺交割日前不存在税务风险,并进一步承诺交割日前的所有税务风险由转让方承担,这是比较常见的转让方承诺与保证条款,维维股份在协议中应该也是沿用并接受了这一条款。但在税务日趋收紧的现在,转让方到底还能有多大的底气来进行承诺,这是在每个并购项目中转让方都应当要注意和思考的问题。如果还按照以前的做法承担全部的或有税务风险,很有可能会给转让方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因为,与枝江酒业的案例一样,转让方在完成交割后,转让方并不能控制标的企业,后续如果发生税务风险时,转让方并没有适当身份与税务局进行沟通与抗辩,更无法参与到实质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去,而实际上转让方却是最终所有税款的承担方。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必须是要从股权转让协议里面对税务风险承担的条款进行改良,而不能再是以前大包大揽的条款。具体可以从这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进行修订:

1、区分是否存在逃税的情形,如果不存在逃税情形的,转让方只承担交割日起五年内的税务风险;在存在逃税的认定情况下,才承担全部税务风险。这样锁定责任后,避免在交割日后,标的企业同意配合税务局进行扩大期限范围的自查,而非由税务局进行偷逃税款的认定,从而扩大转让方的责任。

2、要求受让方或标的企业在收到税务局的任何法律文书后,只要涉及交割日前的税务事项,均应当及时通知转让方,并聘请转让方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这样约定,避免标的企业及受让方在收到税务局的文书后,消极处理、不积极抗辩,而真正的税款承担方即转让方无法参与到案件中维护自身的权益。

具体到条款的表述上,建议可以修订为:

“对于交割日前标的公司的或有税务风险,若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偷逃税的,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否则,转让方仅承担交割日前五年内的税务风险。即便有上述约定,双方同意在标的公司收到税务机关就交割日前的任何税务事项的通知,包括电话、电子或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转让方,转让方若指定专业人员应对的,标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办理相应的应对、听证、复议或诉讼的委托手续;否则,转让方不承担该税务风险。”

当然,另外一种较简单的方案也可以在并购时,双方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税务风险的评估,直接锁定具体的税务风险金额;也可以在税务风险的基础上进行价格的谈判,转让方直接降价覆盖税务风险,不再承担交割日前的税务风险。

最后,笔者要提醒的是,当前税务监管日渐趋严的形势下,税务风险应该是引起并购交易各方高度注意的事项,需要有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和把握。除税务风险的承担外,还有价款包税条款的处理、代扣代缴责任、已扣未缴等税务责任,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存在民事责任的赔偿风险,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更有甚者,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的实施,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明确,稍有不慎,还可能涉刑。

注释

[1] 巨潮资讯网,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6-13/1220337870.PDF

[2] 巨潮资讯网,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08-05/1208123976.PDF

[3] 国家税务总局,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80/c5232504/content.html

[4]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yichang/xxgk/jgsz/8445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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