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南宁市维豪永盛木业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名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