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认定年度起,取消 37 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