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1号)作出修改
将“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修改为“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5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第六项中“《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修改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上述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1、2)。
特此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税费执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决定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5号)的部分条款,制发《公告》予以公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1号)作出修改,将“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修改为:“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2.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5号)作出修改,将第二条第六项中“《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修改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
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1号,2024年第3号修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征管实际,现将吉林省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或按次申报缴纳。对于不经常签订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选择应税合同按次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但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应税凭证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5号,2024年第3号修改)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污染物测算方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
二、计算方法
(一)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特征指标值是指其他行业的床位数、台数、张数、个数、条数、支数等。
(三)禽畜养殖业排放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禽畜养殖场中的猪、牛、鸡、鸭等禽畜的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四)医院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五)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
餐饮业燃烧燃煤产生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产生的废气
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六)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对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附件3)中相应类型确定。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按大气污染物中的“一般性粉尘”税目进行征税。
三、纳税申报
(一)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的,原则上按年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进行核定计算。
(二)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三)实行核定计算的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不再实行核定计算。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采用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五)本办法所称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相应划型标准确定。
(六)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1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
染物污染当量值
| 类型 | 污染当量值 | 备注 | ||
| 禽畜养殖场 | 1.牛 | 0.1头 |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 |
| 2.猪 | 1头 | |||
| 3.鸡、鸭等家禽 | 30羽 | |||
| 4.小型企业 | 1.8吨污水 | | ||
| 5.饮食娱乐服务业 | 0.5吨污水 | | ||
| 6.医院 | 消毒 | 0.14床 |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 | |
附件2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单位) | 排污特征值系数 | |||
| 餐饮业 | 营业面积 (平方米) | 100以下 (含100) | 污水 | 70/月 | |
| 废气 | 33/月 | ||||
| 100-300 (含300) | 污水 | 150/月 | |||
| 废气 | 66/月 | ||||
| 300-500 (含500) | 污水 | 430/月 | |||
| 废气 | 100/月 | ||||
| 500-1500 (含1500) | 污水 | 720/月 | |||
| 废气 | 250/月 | ||||
| 住宿业 | 床位(床) | 污水 | 3/月·床 | ||
| 洗染服务业 (衣物类) | 干洗机(台) | 污水 | 65/月·台 | ||
| 水洗机(台) | 污水 | 37/月·台 | |||
| 美容美发保健业 | 床位(张) | 污水 | 22/月·张 | ||
| 座位(个) | 污水 | 6/月·个 | |||
| 洗浴业 (洗脚、洗澡) | 床位(张) | 污水 | 15/月·张 | ||
| 座位(个) | 污水 | 20/月·个 | |||
| 衣柜(个) | 污水 | 4/月·个 | |||
| 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业 | 提升机(台) | 污水 | 85/月·台 | ||
| 地沟(条) | 污水 | 43/月·条 | |||
| 水枪(支) | 污水 | 36/月·支 | |||
| 摄影扩印服务业 | 彩扩机(台) | 污水 | 70/月·台 | ||
| 独立燃烧锅炉 | 锅炉(蒸吨) | 废气 | 166/月(≤2蒸吨) | ||
| 备 注 |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收税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 ||||
附件3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 工地类型 |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
| 建筑施工 | 1.01 | |||
| 市政(拆迁)施工 | 1.64 | |||
| 工地类型 | 扬尘类型 |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 |
| 措施达标 | ||||
| 是 | 否 | |||
| 建筑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071 | 0 |
| 边界围挡 | 0.047 | 0 | ||
| 裸露地面覆盖 | 0.047 | 0 |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25 | 0 |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31 | 0 |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155 | 0 | ||
| 市政(拆迁)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0 |
| 边界围挡 | 0.102 | 0 |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66 | 0 |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68 | 0 |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034 | 0 | ||
注: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二)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三)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一)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二)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三)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一)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二)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三)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一)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二)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三)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一)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二)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三)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四)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五)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