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权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权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
权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六条授权,采取“退坡式”做法,将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12%逐步调整为9%。其中,2024年1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2%;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0%;自2029年1月1日起,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授权,确定全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授权,结合第十、十一、十二、十四、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江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
四、根据《办法》第十七条授权,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水资源税收入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30%,所在市县分享70%。
六、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后,我省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试点期间,我省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印发
附件
江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 行业类别 | 单位 | 地表水 | 地下水 | ||
| 城镇公共供水 | 元/立方米 | 0.08 | 0.16 | ||
| 其他行业取水 | 元/立方米 | 0.12 | 0.24 | ||
| 特种行业取水 | 元/立方米 | 0.24 | 0.48 | ||
| 特殊取 用水 | 水力发电 | 元/千瓦时 | 0.003 | / | |
| 火力发电 | 直流式冷却取水 | 元/千瓦时 | 0.003 | / | |
| 循环式冷却取水 | 元/千瓦时 | 0.0015 | / | ||
| 疏干排水 | 回收利用 | 元/立方米 | / | 0.2 | |
| 直接外排 | 元/立方米 | / | 0.4 | ||
| 水源热泵 | 元/立方米 | 0.05 | 0.1 | ||
| 冷却取用水 | 元/立方米 | 0.12 | 0.24 | ||
| 备注: 1.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的,按照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2倍征收。 2.对超计划取水的(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税,对超过年度批准取水量20%以内(含2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超过20%-50%(含5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对超过50%以上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3.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照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4.对开采矿产的纳税人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每开采原矿1吨折合排水2.5立方米计算,适用疏干排水(直接外排)0.4元/立方米标准征收。对其他纳税人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适用《江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征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