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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授权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31日

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 实施方案



第一条 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辽宁省水资源 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第二条 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 9%。

第三条 除水力发电取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外,对纳税人实际 取水量超过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按 1.5 倍适用税额标准征收。

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缴纳水资源 税情形和第十六条免征或减征水资源税情形以及本方案第五条规 定的免征情形外,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 2 倍适用税额标准 征收。

第四条 除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外,水资源严重短缺和 超载区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同类区域同类型取用水户适用税额 的 1.5 倍征收。

第五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 源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 征水资源税。

第六条 全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

资源税。

第七条 全省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 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八条 全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九条 开征水资源税后,全省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 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第十条 全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省 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辽宁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附件

辽宁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水源类型


取用水行业或类别

税额标准 (元/立方米)






取用地表水

城镇公共供水

0.3

特种行业

4

水力发电(元/千瓦时)

0.005

其他行业(含火力发电冷却 取用水及个人)


0.4









取用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

0.5

特种行业

5

水源热泵

0.1


疏干排水

回收利用

0.1

直接排放

0.2

其他行业(含火力发电冷却 取用水及个人)


1.2

注:特种行业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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