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告
为稳妥有序开展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全疆范围内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二、申报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险种的各类用人单位。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且有意愿调整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连队职工。
三、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职工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按照《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05号)、《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71号)、《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新兵发〔2015〕65号)、《关于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6号)及自治区、兵团有关缴费工资项目的政策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医保有关缴费基数政策规定执行。连队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上年度本人实际收入情况确认本年度缴费基数。
四、申报要求
(一)用人单位已参保职工以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依据。2025年新入职职工的缴费工资,按照其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标准确定。
(二)用人单位应同步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缴费工资并保持金额统一,申报的缴费工资不得自行封顶或保底,年度缴费工资的生效时间为当年的1月至12月。
(三)用人单位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如无特殊情况,已申报的本年度缴费工资原则上应保持不变。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佐证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并承担缴费工资调整的相应责任。
五、申报方式
(一)线上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新疆)中的“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线上申报2025年度缴费工资。
有意愿调整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连队职工可通过“新疆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确认2025年度缴费基数。
(二)线下申报方式。优先推荐使用线上渠道申报缴费。线上申报有困难的,可携带承诺书和电子申报数据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或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理。
六、注意事项
(一)缴费工资申报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依法依规履行职工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义务,定期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是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缴纳的前提,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2025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税务部门将依法对缴费工资申报情况进行检查。用人单位未按期申报缴费工资或缴费工资申报有误导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三)用人单位线上申报缴费工资有困难的,可携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调整)诚信承诺书》(附件1)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导入模板》(附件2)前往线下窗口办理。涉及费款申报缴纳的,还应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单位缴费人)》(附件3)、《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附件4)。
因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缴费工资且符合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除提供前款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上年度职工工资表、银行工资流水、个税缴纳记录等佐证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缴费工资。
(四)2025年缴费基数上下限发布前,暂执行2024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待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发布后,税务部门将依据已申报的缴费工资生成社会保险费补差信息。因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产生的补差,不属于特殊业务变动,无需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连队职工重新调整缴费工资(基数)或者无变动重新提交缴费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申报缴纳补差费额,灵活就业人员、连队职工可使用支付宝或微信“新疆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缴纳补差费额。届时请及时关注税务部门通知。
(五)在办理申报业务时如有疑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月7日
附件1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调整)诚信承诺书
我单位就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调整)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兵团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诚信申报并依法缴费。保证填报内容及提供所有资料真实、完整;申报(调整)的工资准确、有效。否则,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做到应缴尽缴。保证申报(调整)的职工个人工资已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或向全体职工进行了公示,经所有职工核对无误,均无异议。
三、若经查实认定存在瞒报、谎报缴费工资等情况,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经办人: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 ||||
| 单位职工年度工资申报 | ||||
| *缴费人识别号: | ||||
| *身份证件类型代码 | *身份证件号码 | *姓名 | 原缴费工资 | *新缴费工资 |
| 只能为数字和小数点 | 只能为数字和小数点 | |||
| 附件3 | ||||||||||||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单位缴费人) | ||||||||||||
| *用人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 *申报性质: | |||||||||||
| 序号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单位社保编号 | *参保费种 | *征收品目 | *征收子目 | *费款所属日期起 | *费款所属日期止 | 缴费人数 | 职工工资总额 | 缴费基数 | *费率 | *本期应缴费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11×12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缴 费 人 申 明 | 本单位所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真实、准确并完整,与事实相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授 权 人 申 明 | 我单位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本单位代理申报人,任何与申报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此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合同号: 授权人: 年 月 日 | * 代 理 人 申 明 | 本申报表是按照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填报,我确认其真实、完整并合法。 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税务机关受理人: | *受理税务机关: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 |||||||||
| 【表单说明】 1.“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2.有多个险种分行填写各项信息。 3.“缴费人数”:分险种填写申报当月实际缴费人数。 4.“缴费基数”:填写申报当月实际缴费工资总额。 5.“职工工资总额”:填写本期职工申报的本人工资总额。 6.表中所有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7.如本页不够,可另附续表。 8.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 ||||||||||||
| 附件4 | |||||||||||||||
| 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 | |||||||||||||||
| 纳税人识别号: 用人单位名称: |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社保经办机构代码 | 单位编号 | 个人社保编号 | 参保费种 | 征收品目 | 征收子目 | 所属日期起 | 所属日期止 | 本人工资 | 缴费基数 | 费率 | 本期应缴费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14×15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理税务机关: | 受理人: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表单说明】 1.本表可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单位缴费人)》的附表。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同一职工有多个参保费种的,分行填写各项信息。 4.“证件类型”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居民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5.“本人工资”:填写申报当月本人工资额。 6.“缴费基数”:不需填写,由税务机关根据缴费基数上限规则判断后产生。 7.表中所有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8.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