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辖内各信托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相关要求,推进北京市辖内信托机构规范开展股权信托业务,保障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规范、准确、完整,切实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做好我市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指导北京辖内信托公司进行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在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上予以标注。
二、适用范围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依法将其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者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由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
本通知所称的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者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或公司设立登记并对信托财产权利进行公示的行为。
委托人转让的股权应符合股权转让条件,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北京辖内信托机构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设立股权信托的,适用本通知。前述信托机构管理的信托产品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而持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参照适用本通知。
三、办理流程
(一)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
股权信托成立前,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相关规定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取得产品编码、信托预登记完成通知书。
(二)签订信托文件
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共同签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应明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等具体内容。
(三)办理股权变更或设立登记
股权所在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或信托机构等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法定申请材料、信托文件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股东变更登记或公司设立登记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依法准予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并在营业执照标注“本公司股东XXX(代表某某信托产品)”。
信托关系灭失的,股权所在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公司注销登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