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有吗

随着国务院2017年第691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发布,我国已经步入全面消费型增值税时代,那么还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之说吗?
根据全面营改增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6)666号修正)第十条“(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解释“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而这些项目都属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也就是说,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期间,我们可以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理解为营业税应税项目。
按此解释和理解,那么全面营改增之后就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了,其概念也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为便于说明或者比较,我们再看看全面营改增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一)“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注:修订前的原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全面营改增初期的过渡性解释,经国务院691号令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已经删除了这一概念及其所涉及的进项税抵扣规定。
同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的规定,以及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规定,也就自动失效了。
虽然我们也看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列举了包括存款利息在内的五种“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以及36号文件其他条款和后期相关文件也规定了一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我们需要明白的是“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不同的概念。
我们知道免征增值税项目相应的进项税是不得抵扣的,但“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并未见类似规定,因此“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进项税是可以抵减销项税额的,也就是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转自:公众号“财税田野”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