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枪“记忆”还原偷税迷局——揭秘阳新县大泉加油站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阳新县大泉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2021 年至 2023 年,该加油站通过使用第三方平台及私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隐匿销售收入,业务端销售数据未被导入或被人为从正式的财务核算系统中删除,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 168.97 万元。2025 年 3 月,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共计 321.94 万元。
申报销量“两张皮”露马脚
2024 年 4 月,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有关线索,对阳新县大泉加油站开展立案检查。
检查组在案头分析时,通过部门协作获取了该油站部分时期的油枪数据,并现场依法调取了该油站财务电脑、业务系统服务器、顾客登记台账系统等电子证据。分析发现,该油站加油枪销售数据与其纳税申报的销售数据存在明显不符。
资金“体外循环”藏猫腻
检查组分析油枪数据时发现油品销售数据不完整,为进一步查清油品销售收入,依法全面调取了该加油站的公司账户及关联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经反复研判、深入查证,检查组发现了海量的、规律性的第三方收款平台向加油站负责人及员工个人账户的转账记录,遂向第三方收款平台调取资金流水,还原了该加油站生产经营的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
通过数据分析,检查人员理清了该油站通过引导客户使用第三方收款平台的 pos 机刷卡,资金进入第三方收款平台后,由负责人对资金进行分配转入负责人或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实现了经营资金的“体外循环”。资金通过“客户→第三方收款平台→个人银行卡→用于开支”的路径运转,完全规避了对公账户监管。
铁证面前主动受罚检查人员向该加油站负责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耐心讲解有关政策规定及法律后果,最终其承认了隐匿收入的税收违法行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主动预缴了 102.49 万元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321.94 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