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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设备瞒营收未票收入“逃”法网——揭秘甘肃东方药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甘肃东方药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通过隐匿部分未开票收入、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 51.67 万元。针对其偷税行为,2025 年 7 月,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106.16 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入库。

自查纠错敷衍,心存侥幸刻意隐瞒核心问题

前期,税务稽查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将甘肃东方药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纳入检查范围,对该企业开展例行检查。在自查阶段,该企业按照税务部门梳理的要点进行自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自查反馈情况。但税务人员发现,自查报告反馈问题单一,仅就少数税率适用错误的问题进行了调整。

随后,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该企业主营药品及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下游客户以零售药店、医院以及乡镇卫生院为主,终端交易分散,属于医药流通行业典型经营模式。该企业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与企业规模严重不匹配,明显偏低,这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警惕。

稽查人员就上述疑点与企业进行沟通核实,详细告知未开票收入的纳税申报义务及涉税风险,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账簿凭证、资金流水、业务合同等资料予以说明。但企业始终坚持无问题,未提供合理解释及佐证材料,无法排除涉税疑点,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立案检查。

外围取证破局,攥牢证据链条真相浮出水面

为查清真实情况,检查人员将突破口转向下游企业,抽取部分交易笔数较多、金额较大的药店开展实地走访。但是部分药店出于包庇意图,对票据往来情况刻意隐瞒,走访核查并未发现新的线索。

针对这一情况,检查人员扩大调查范围,对外地药店开展走访。在走访过程中,有药店主动向检查组提供了与该企业交易的入库台账、入库单据、付款凭证等资料。检查人员发现该药店提供的出入库单据与企业会计凭证留存的单据不相符,明显存在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的情况。

为还原完整业务链条,查实相关问题,检查人员带着走访过程中取得的证据资料,再一次约谈了该企业负责人,对方仍然百般狡辩,矢口否认。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的时候,检查人员的另一发现找到了关键证据。检查人员通过该公司办公室电脑内部的资料成功获取了真实账套数据库,该企业隐匿向个体零售药店销售收入的违法链条完整浮出水面。

依法依规处置,建设税收法治公平环境

面对确凿证据,该公司负责人终于面对现实,如实供述了隐匿未开票收入、虚假申报、自查环节刻意隐瞒的全部事实,并提供了反映真实收入的入库台账、入库单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经查实,该企业通过和零售药店在部分款项结算时使用现金交易的方式,2021 年至 2023 年期间共隐匿未开发票收入 265.1 万元,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 51.67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甘肃东方药业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的违法行为,2025 年 7 月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106.16 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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