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七大差异点
但实际上,当两个申报表的收入对不上时,并不一定存在申报错误,因为这两个税种在某些场景下,收入的确认的规则本身就存在差异。
这篇文章对两个税种收入确认上的差异进行梳理。
一、两个税种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 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具体可以参考我的另一篇文章:2026增值税新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文梳理所有情形
2.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主要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作为当期收入。
二、两税存在差异的主要业务场景
1. 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增值税:一般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船舶、飞机等特殊货物,按收到款项(含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日孰先进行确认。
• 企业所得税: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到预收款时不确认。
• 主要差异:特殊货物预收款时,增值税已产生纳税义务,但企税不需要确认收入。
2. 委托代销货物
• 增值税:按照新规,有书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 企业所得税: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主要差异:收款节点与代销清单到达节点可能不同步,比如若收到代销清单前先收到货款,则增值税要确认收入,但企业所得税不用确认。
3. 建筑服务
• 增值税:按收款日、合同约定付款日或开票日孰先进行确认。
• 企业所得税:按完工百分比法持续确认收入。
• 主要差异:企税按月均匀确认收入,增值税按收款节点跳跃式确认。
4. 先收款再分期提供服务
•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 此规则适用于包括教育培训、物业服务、美容美发、健身康养、租赁服务等。
• 企业所得税:按服务进度分期确认收入。
• 主要差异:增值税收入大幅前置,年初收全年服务费即全额申报,而企税是逐月确认。
5.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
这种模式下,货物先报关出口至海外仓,境外客户下单后再从海外仓发货,所以出口时并未实现销售。具体可参考之前的文章:9810出口模式下,按出口报关金额交税,还是按照实际销售额交税?
• 增值税:增值税以货物报关出口的时间确认收入,符合条件的可按报关单金额申报退(免)税。后续需依据实际销售情况完成核销,按实际销售额与报关金额的差额多退少补。
• 企业所得税:以店铺实际销售给境外买家的时间确认收入,报关出口时不需要确认收入。
• 主要差异:增值税在报关离境时即确认收入,企税在海外实际销售完成时确认。出口金额与销售金额天然不一致,属合规差异,不需强行对齐。
6. 销售退回
• 增值税:退货后,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在开票当月冲减销项税额。即什么时候开票,什么时候冲减。
• 企业所得税:退货发生后,冲减退货事实发生的那一年的收入。2025年卖的货,2026年退回来,就冲减2026年的收入,不能倒回去改2025年的账。
7. 视同销售
• 增值税:按照新政相关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主要是防止通过无偿转让侵蚀税基。增值税法只保留三类视同销售场景:1)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2)无偿转让货物;3)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旧规下代销、跨县市移送货物等不再视同。收入确认时间为货物移送、或货物使用当天进行确认。
• 企业所得税:判定是否视同销售的核心是权属有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视同销售;同一法人主体内部流转,所有权未转移,不视同销售。在资产所有权实际转移时点确认收入。
• 主要差异:范围不同,增值税仅限法定三类情形,企业所得税还覆盖捐赠、偿债、赞助、样品、职工福利等更广泛情形;时点不同,增值税在货物移送/使用当天确认,企税在资产所有权实际转移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