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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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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保证缴费人利益,优化缴费服务,现将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季度社会保险费征收期限调整为全月征收。

  二、1-3月份,对确因税务部门原因未能当期缴纳费款的,可于次月继续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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