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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间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事宜的意见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23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发〔2016〕60号)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2016年第8期专题会议纪要文件精神,本着坚持以满足纳税人需求、优化纳税服务,同时防范税收风险,强化国地税合作的原则。现将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 2016年5月1日后需要在国税部门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必须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对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及应税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同时明确,凡2016年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的,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如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应税行为缴纳了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退税。

  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应税行为的完工工程量(计量进度)进行确认。必要时可以依据应税服务对象(甲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比如:合同、支付款项凭证等。

  三、试点纳税人已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国税部门申请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税申报资料、完税凭证复印件,应加盖主管地税局公章;

  (2)签订的应税行为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应税行为合同原件核查后退还);

  (3)试点纳税人对应税服务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做出的书面承诺;

  (3)主管地税局出具的试点纳税人申报或纳税的日期、应税行为、营业税税款缴纳的有关情况说明,应加盖主管地税局公章。

  四、2016年5月营业税申报期结束后,主管地税局应将需要由国税部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情况汇总,(5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同级主管国税局,以方便主管国税局及时开出发票,并核对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五、国税部门应建立《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序时台账》,逐笔记录补开发票信息,台账必须包括试点纳税人基本信息、应税行为信息、营业税申报纳税信息和补开发票信息等。

  六、国税部门对补开发票金额较大的项目,要进行实地核查,对应纳未纳增值税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文件精神,追征补缴增值税。

  七、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营改增政策的宣传辅导,做到家喻户晓,让试点纳税人能正确理解营改增政策。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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