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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集团企业首席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集团企业首席联络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集团企业首席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快速响应集团企业涉税需求,提供精准的个性化税收服务和专业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精神,结合我省集团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企业,是指集团总部在江西省国税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首席联络员是指集团企业总部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的从事税企联络工作的人员,联络员是指为配合首席联络员开展工作而在集团成员企业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的从事税企联络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集团企业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与企业协商,由集团企业在集团总部和成员企业相应指定首席联络员和联络员,对接国税的首席联络员和联络员,以便更好地服务企业。

  第五条 首席联络员由集团企业总部主管国税机关征求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意见后指定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由集团成员企业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相关税收管理人员担任。首席联络员和联络员均要报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首席联络员和联络员应当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精通税收业务,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七条 首席联络员主要负责对接集团成员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联络员、集团企业首席联络员,协调开展以集团为对象的税收专业化服务和管理,努力实现信息共享、管理协同、服务同步。主要工作职责:

  (一)落实省局和主管国税机关实施专业化服务与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收集反馈税收专业化管理与服务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三)受理集团企业重要事项报告、重大涉税诉求和个性化服务申请;

  (四)及时报告和应对集团企业发生的重大生产经营、财务制度、产业政策及税收政策等变动情况,做好税收经济分析;

  (五)协调主管国税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为集团企业解决涉税问题,提供税法的确定性服务;

  (六)协调集团总部主管国税机关和成员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落实汇总缴纳和预缴税款等相关税收政策;

  (七)受理并协调处理联络员提交的有关涉税事项,做到有记录、有落实、有反馈;

  (八)做好本集团企业税企联络员微信群的交流维护;

  (九)配合省局专业团队对集团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管理;

  (十)完成省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联络员主要负责对接首席联络员、成员企业联络员,办理、联系、协调所联络企业的相关涉税事项。主要包括:

  (一)定期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涉税信息,及时更新征管基础信息;

  (二)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 帮助企业释疑解难,引导企业自觉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三)负责企业涉税信息采集和报送相关工作;

  (四)及时掌握企业税源变化情况,加强税源监控,配合首席联络员开展税收经济分析;

  (五)配合开展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并及时将风险管理各个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反馈给企业,辅导和督促企业及时改进;

  (六)收集企业对税收专业化服务与管理的涉税需求和建议,及时上报给首席联络员;

  (七)配合首席联络员完成上级交办有关成员企业的工作任务;

  (八)配合省局专业团队对本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管理;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首席联络员与联络员之间应加强合作,定期联系,学习业务、沟通信息、研讨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条 首席联络员和联络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按有关保密规定保存、使用企业的相关资料和税收征管资料。

  第十一条 首席联络员需要调整岗位的,应事前征求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意见。首席联络员和联络员的调整应报省局(大企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局要及时处理首席联络员和联络员提交的涉税事项,建立集团企业重要涉税事项管理台帐,及时跟踪、督导涉税事项办理,并将其作为对首席联络员和联络员进行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省局、设区市国税局对表现优秀的首席联络员和联络员,优先安排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学习考察等活动,在评优评先、干部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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