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15〕13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计税毛利率按30%确定。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按25%确定。
三、开发项目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原《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余国税发[2015]1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新余市国家税务局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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