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国家税务局、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以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发〔2016〕85号)有关规定,现将营改增之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二)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三)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一)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再向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
(二)对已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最迟不超过2016年5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缴销地税发票;对暂未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最迟不超过2016年6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缴销地税发票。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缴销发票后,取得地税机关开具的《地税发放发票(地税印制冠名发票)已缴销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国税机关原则上凭证明单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国税发票。
(三)对已领用国税发票未到地税机关缴销地税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在经国税机关督促缴销地税发票后,仍拒不缴销地税发票的,国税机关依法停供发票。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需要继续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在试点纳税人地税发票缴销前的违规开具发票行为,由主管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在试点纳税人地税发票缴销后的违规开具发票行为,由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试点纳税人超过税务总局规定的使用期限仍开具地税发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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