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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国家税务局、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确保我市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应税范围

  本次纳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包括: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具体应税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三、试点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四、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五、试点纳税人的确认

  (一)2016年3月14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调查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公告了我省上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名单。近期,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将组织人员对试点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年应税营业额等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请各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未列入公告名单但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及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但依法应由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其他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及时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联合进行核实确认,防止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使用发票和纳税不便。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信息补录等涉税事项。

  六、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连续12个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征营业税营业额515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换算为应税销售额的营业额包括:纳税申报营业额、免税营业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营业额、税务稽查查补营业额、纳税评估调整营业额,不含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营业额。税务稽查查补营业额和纳税评估调整营业额计入查补税额申报当月。

  (二)试点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三)试点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四)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劳务、营改增应税行为,销售货物、劳务、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附件)。

  (六)营改增试点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登记,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七)试点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2016年5月1日起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上述规定仅限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适用。

  七、发票管理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应按增值税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机关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试点纳税人应配合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票种及数量核定等工作,及时领用防伪税控器具并确保正确安装、使用,然后可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等事项,但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八、申报征收

  (一)自2016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5月份税款所属期),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暂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的增值税,应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 “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四)试点纳税人应配合主管国税机关签订纳税申报的有关协议,确认纳税申报方式。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3号公告)

  九、其他有关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信息补录、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申报方式确认、发票种类核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配合国税机关建立试点纳税人的征管档案。

  (二)主管国税机关将分批对试点纳税人进行营改增政策及办税实务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

  (三)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向当地国税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jx-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

  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执行,至2016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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