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16〕400号)要求,市局制定了《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1日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以下称发票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发票使用管理,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强化以票控税管理措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震慑发票违法犯罪行为,逐步提高税法遵从度,深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有效保障税收收入。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发票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刘伟明副局长任组长,成员单位为票证中心、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科、征管科、纳税服务科、信息中心、稽查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票证中心。各单位要成立相应发票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发票检查事宜。
三、职责分工
发票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牵头组织、统筹安排以及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对各地发票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一)票证中心职责
1.督促各单位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专项检查的通告》进行张贴、公告。
2.制定并组织实施《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3.做好发票检查和后续管理工作。
4.负责确定《发票违法违规纳税人名单》。
5.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资料归集、总体检查情况和报表数据的汇总上报。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2.负责网站相关业务专栏的建立。
3.负责市局官方宣传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发票举报案件的流转处理,及投诉情况数据的统计汇总。
(三)货物和劳务税科职责
1. 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资料归集。
2.配合做好发票检查和后续管理工作。
(四)征管科职责
1.负责督导基层地税发票缴销工作,及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资料归集。
2.配合做好发票检查和后续管理工作。
(五)纳税服务科职责
1.负责《发票投诉举报快捷办理流程》的实施。
2.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受理和相关业务咨询解答工作。
3.负责督促各单位降低发票违法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并在税务网站或新闻媒体曝光降低信用等级纳税人;负责发票违法行为投诉情况数据的统计汇总。
4.负责督促各单位发放发票检查涉及的宣传资料,并根据政策规定督促全市办税服务厅规范增值税发票代开。
(六)信息中心职责
1.负责指导纳税人通过省局官方网站“涉税下载→表单下载”下载《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表》(附件1)。
2.负责发票检查相关数据统计、提取工作。
(七)稽查局职责
1.负责检查实施过程中评估部门移送的涉及虚开发票案件的查处工作。
2.负责督促各单位对检查实施过程中评估部门移送的涉及虚开发票案件查补税款及滞纳金、罚款等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并报送同级发票管理部门。
(八)县(区)国税局、市局征收局职责
1.负责做好宣传营改增相关政策、强化发票使用相关制度规范宣传工作。
2.负责辖区内发票投诉案件的查处办理。
3.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发票检查工作。
4.负责本单位发票检查出问题全面整改工作。
5.负责统一发放和督促辖区内所有纳税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索取增值税发票温馨提示》(附件2);加强发票查验知识宣传,发放《关于查验发票的温馨提示》(附件3)。
6.负责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专项检查的通告》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张贴、告示。
7.负责《江西省纳税人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表》纸质表的发放、接收,并对有关表格数据进行分析、汇总。
8.负责按照本方案要求按时汇总上报《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统计表》(附件4)、《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附件5)、《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范管理情况统计表》(附件6)以及《代开发票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附件7)。
四、检查范围和内容
按照赣国税函〔2016〕400号和税总函〔2016〕455号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检查。同时,要检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原地税发票,尤其是总局明确的生活服务业(酒店、饭店等)、商业零售业等行业应列为检查的重点。
根据《代开普通发票检查工作方法》(附件8)的内容及要求,对2015年1月1日以来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含使用金税盘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五、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纳税人自查,主管国税机关组织检查,市局重点抽查的方式。
(一)纳税人自查。由纳税人根据自查情况填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表》(加盖公章)报送至办税服务厅。新试点四大行业增值税纳税人自查面应达到100%,商业零售业等其他行业自查面应不少于20%。
(二)主管国税机关开展自查和组织检查。各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赣国税函〔2016〕400号和税总函〔2016〕455号明确的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开展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范以及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自查。同时在纳税人自查结束后,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生活服务业(酒店、饭店等)、商业零售业,重点检查面不少于纳税人自查面的30%。
(三)市局重点抽查。市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增值税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和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缴销,以及重点企业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省局也将组织人员到各市县进行抽查。
六、检查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16年9月10日起至10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部分阶段工作交叉进行)。
第一阶段为组织部署阶段(9月10日至9月22日)。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学习传达总局发票检查实施方案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阶段为全面检查阶段(9月22日至10月12日)。9月22日至9月30日为纳税人自查和主管税务机关自查;9月22至10月12日主管国税机关同时开展对纳税人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为市局重点抽查阶段(10月12日至10月14日)。市局完成对县(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及部分纳税人自查情况的重点抽查工作。
第四阶段为整改总结阶段(10月17日至10月31日)。各单位在开展检查、抽查的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逐一记录、认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管理机制,以进一步推进增值税发票规范化使用及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检查工作中要按照《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计划表》(附件9)严格落实检查责任,注重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全力以赴完成检查工作。对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要严肃问责,通报批评,并作为绩效考评分档的重要依据。
(二)积极深入宣传。主管国税机关要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索取增值税发票温馨提示》,加强发票查验知识宣传,发放《关于查验发票的温馨提示》,及时受理发票问题投诉,责成相关人员限时解决,延时办理予以追责。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对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不规范、发放发票不合理、未及时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等问题要立即整改到位。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和案件曝光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税收遵从度,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
(三)及时报送成效。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总结汇总检查有关情况。各单位应在10月14日前向市局票证中心报送经分管局领导审定的专项检查报告材料(包括检查工作的主要方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工作建议等),以及《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统计表》、《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范管理情况统计表》等表格。10月26日前应向市局票证中心报送根据《代开普通发票检查工作方法》要求开展的检查报告,以及本方案所附《代开发票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各单位发票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
附件:1.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表
2.索取增值税发票温馨提示
3.关于查验发票的温馨提示
4.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情况统计表
5.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
6.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范管理情况统计表
7.代开发票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
8.代开普通发票检查工作方法
9.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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