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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联合开展纳税人权益维护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局内各部门:

  为规范和强化国税、地税联合开展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监督国税、地税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部门纳税服务质量及和谐征纳关系,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纳税服务工作实际,制定了《新余市国家税务局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纳税人权益维护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国家税务局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纳税人权益维护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国税、地税联合开展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监督国税、地税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部门纳税服务质量,和谐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受涉税违法举报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合法权益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第1号)所告知的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享有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第二章 纳税人权益维护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纳税人权益维护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科。国地税双方应以纳税服务科为基础,联合市局各职能业务科室,共同成立新余市纳税人维权中心,共同负责新余市纳税人权益维护各项事宜。

  第五条 新余市纳税人维权中心采取国地税分设办公,设立常态化权益维护联系热线,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和联系。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纳税人权益维护联席会议,商讨有关工作和议题。

  第六条 新余市纳税人维权中心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市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全市纳税人权益维护工作实施监督考核。

  (二)负责全市纳税人维权工作的联系、组织和有关联席会议的召开。

  (三)负责受理、转办、督办、反馈纳税人涉及权益维护方面的举报、投诉以及税务行政争议,并在合法、公正、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同纳税人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化解有关矛盾,消除征纳争议。在沟通调解无效后,根据纳税人的要求,积极为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指引服务。

  (四)负责组织全市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工作,对于收集到的关于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共性建议,认真进行研究和整理,并按照工作权限做好向上反馈和优化改进;对于收集到的个性化需求和建议,应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五)负责国税、地税联合开展纳税人维权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税收法律知识水平,增强税收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引导纳税人合法、合理、有序表达利益诉求,鼓励纳税人理性表达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纳税人正当、合理的诉求得到有效回应。

  (六)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纳税人的沟通与联系,将维权中心建设为纳税人反映问题、税务部门收集建议的重要平台之一,增强纳税人的税收工作参与度,充分发挥维权中心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接到属于对方职权范围内的涉及权益维护方面的举报、投诉以及税务行政争议时,受理方的新余市纳税人维权中心应按要求做好有关记录,并通过常态化权益维护联系热线,联系设立在另一方的新余市纳税人维权中心,向其传递有关情况。同时,帮助纳税人同设立在另一方的新余市纳税人维权中心取得联系,为纳税人做到有效指引、无缝对接。

  第八条 各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参照新余市纳税人维权中心工作职责,建立本级的纳税人维权办公室,负责新余市纳税人维权中心转办的或本级涉及的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纳税人权益维护各项事宜。

  第九条 各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局纳税人维权办公室办公地点可设置在国地税联合共建办税服务厅,方便纳税人进行权益维护,并参照新余市纳税人维权中心,设立常态化权益维护联系热线,建立有关沟通和转办机制。

  第十条 各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局纳税人维权办公室的牵头部门为负责本级纳税服务工作的科(股)室,相关成员部门为本级各职能科(股)室及办税服务厅。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国税、地税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妥善处理新余市纳税人维权中心和纳税人维权办公室安排的纳税人权益维护工作,不得推诿卸责。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为投诉或举报人保守秘密,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投诉人、举报人受到要挟、侵害或其他有损其权益的事情发生。

  第三章 维权服务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维权事项分类

  (一)纳税服务投诉。

  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3.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二)对纳税人违法的举报。举报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

  (三)对税务人违法的举报。举报人对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不依法行政或者执法有偏差的行为进行的举报。

  (四)对税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举报。举报人对税务部门及税务工作人员的廉政方面的举报。

  (五)其他不属于纳税服务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举报、税收法律救济及税收争议化解。

  第十四条 处理方法

  (一)纳税服务部门对纳税服务投诉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服务部门接到对纳税人违法的举报,应记录有关基本情况,其中,记录内容不应包含举报详细内容,并辅导举报人以书面形式向稽查部门进行举报。纳税服务部门在记录完举报有关基本情况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基本情况按规定流程移送到稽查部门进行处理,并将有关移送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服务部门负责该类举报案件处理进程的跟踪、记录和归档,具体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反馈由稽查部门负责。

  举报人向纳税服务部门查询该类举报的办理情况时,纳税服务部门根据实际办理进度向纳税人反馈“不予受理”或“已受理正在办理”,其中,“不予受理”需说明原因。如举报人需了解更为详尽的信息,纳税服务部门应告知其拨打同级税务机关稽查部门举报中心电话查询具体办理情况。

  (三)纳税服务部门接到对税务人违法的举报,应记录有关基本情况,但所记录内容不应包含举报详细内容。纳税服务部门在记录完举报有关基本情况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基本情况按规定流程移送到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处理,并将有关移送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服务部门负责该类举报案件处理进程的跟踪、记录和归档,具体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反馈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

  举报人向纳税服务部门查询该类举报的办理情况时,纳税服务部门根据实际办理进度向纳税人反馈“不予受理”或“已受理正在办理”或“申请延期”或“已办结”,其中“不予受理”和“申请延期”的工单需说明原因,“已受理正在办理”的工单需明确办理时限。如举报人需了解更为详尽的信息,纳税服务部门应告知其拨打同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电话查询具体办理情况。

  (四)纳税服务部门接到廉政举报,记录有关基本情况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基本情况转交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有关转交情况告知纳税人。调查和处理完毕后,由监察部门负责向举报人进行反馈,纳税服务部门只负责举报案件处理进程的跟踪、记录和归档,确保接到的廉政举报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纳税服务部门寻求税收法律救济,应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指引服务。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部门发生税务行政争议,纳税服务部门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运用调节手段,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增进征纳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

  第四章 后期监督与跟踪

  第十五条 维权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后,应征询纳税人意见,以争取到纳税人对税务工作最大的理解与支持,有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第十六条 涉及纳税服务投诉的被投诉单位应根据投诉事项和内容,查找投诉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纠正与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局纳税服务科。必要时,市局纳税服务科或者被投诉单位同级负责纳税服务的部门可将纠正与预防措施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七条 纳税服务部门应对涉及纳税服务投诉的被投诉单位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后续监督和跟踪,纳税人也有权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对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反馈后,再次发生纳税人重复投诉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涉及对税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举报、对纳税人违法的举报、对税务人违法的举报,纳税服务部门后期负责对处理进程的资料进行归档,后期监督与跟踪分别由监察部门、稽查部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涉及税收法律救济及税收争议的化解,纳税服务部门可根据纳税服务工作情况,针对同类型问题,向税务有关部门提出纳税服务建议,有效化解征纳矛盾,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谐征纳关系。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纳税人的维权信息,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维权保密信息。对保密信息纸质资料,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发生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部门应强化保密教育,努力增强税务人员的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失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和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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