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新余市国家税务、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余市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 (按税款所属时间)起实行, 以前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新余市国家税务局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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