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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1〕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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