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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我省饲料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我省饲料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苏国税函[2011]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我省饲料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苏国税函[201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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