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用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本文自2016年9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直属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为确保我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申报执行时间。我省国税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预缴申报从2012年1季度起(税款所属期)执行,各地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及填报说明(网上申报)见附件。
二、优惠项目管理。纳税人预缴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凡属备案(审批)管理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备案(审批)手续。同一备案项目年度内未发生变化的,预缴申报环节不再重复备案。
三、汇总纳税申报受理。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江苏省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报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正确维护总分机构税率是否一致、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与总机构缴纳已撤销分支机构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业务环节为“税务登记维护”-“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上述预算科目和级次按财预【2008】10号、苏财预【2008】20号、国税发【2008】28号等文件执行。
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江苏省的)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按苏财预【2008】20号文件规定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由总机构暂填入“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9行次)。
四、建筑企业申报受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申报预分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做好项目部税务登记及维护、申报受理等相关工作。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申报前向办税服务厅申请维护项目部已预缴税款的,办税服务厅对符合规定的预缴税款,及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维护(业务环节为 “申报征收维护”-“特定业务预缴(征)税款维护”),并加强税务登记完整性的后续审核。
附件:《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及填报说明(网上申报)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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