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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意见



常州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为全面落实“以防范跨国税收风险为导向,全面加强反避税工作和非居民税收监管,积极探索非居民企业税收集中管理模式,不断增强对非居民税源监管能力,推动非居民税收由被动式管理向主动式管理转变”的工作目标,按照总局、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征管现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转变观念,提高能力。对非居民税收的征管,关系到国家间利益分配,责任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市局要强化政策宣传,指导和培训,各基层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从事国际税收岗位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各单位要对征管查一线干部开展非居民税收政策普及型知识培训,形成以广泛的税源监控为基础、专业化的风险应对为主导的非居民税收监管模式。

二、坚持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一体化管理。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往往是居民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各单位要结合居民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重点审核居民企业向非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咨询费、佣金等费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密切关注对外支付金额巨大,或支付金额和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税率变化等开展分析评估,消除税收风险。要结合日常管理、售付汇台帐、外汇核查数据和项目报告(合同备案)等,整合所掌握的信息,发现非居民税源。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管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具有时间短和流动性大的特点,且新情况和新问题也比较多,在指定扣缴的条件及手续、合同备案、跟踪管理以及核定利润率等方面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酒店承包管理和有关费用支付等事项的调研和管理。

四、严格税收协定的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总局陆续下发了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文件,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并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到位。严格审核非居民企业提交的资料,判断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控股比例、控股时间等条件。强化对非居民身份证明的把关,尤其是申请前刚发生注册地变更的非居民企业,确定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防止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同时要做好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的台帐统计工作。

五、加强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管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专业性较强的业务,相关人员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调,发挥风险团队在应对工作中的作用。重点加强对境外企业之间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交易、股权平价或低价转让交易的核查,核查企业是否属于合理经营目的的集团内重组,是否存在滥用税收协定或滥用组织形式逃避我国税收管辖权的现象,透过股权转让行为研究跨国交易的实质,必要时启动情报交换对境外交易信息予以核实。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处理。

六、规范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总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主动与工商和地税部门进行信息交换,确保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无漏管漏征户。认真核查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对其全部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准备性辅助性进行慎重判定;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代表机构要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其符合协定规定的条件。

七、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台帐。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各类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台帐,应用台帐进行对比,分析识别企业由于税收政策变化而带来的新情况和新变化,提高对非居民税源的监控管理水平。尤其要完善居民企业税后分配利润台帐,并对中方分利而外方不分利、以往年度一直分利而在2008年后停止分利以及一直未分利的企业加强监控,特别要注意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分利而逃避滞后缴纳预提税的情况。

八、集中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的非居民企业的征收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11年8月8日起,对于市区一、二、三、四分局和高新区国税局所管辖的非居民企业(不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代表机构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登记注册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包括评估、稽查税款)由第四税务分局统一申报征收入库,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发。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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