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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下列纳税人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税务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限您单位见此公告后立即前往市国税办税服务厅(地点:淮海东路8号)办理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201405公告清单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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