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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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