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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8]624号)停止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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