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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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