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采取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务必使纳税人理解和掌握总局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做好2010年的纳税申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明确部分废止的文件涉及我区转发的文件字号如下:

1.《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发[2003]36号)

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发[2003]159号)

3.《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28号)

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40号)

5.《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628号)

6.《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8]928号)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