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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