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6]48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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