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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7〕2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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