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58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