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11]534号),本文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6〕502号)相应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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