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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9〕7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深刻领会《公告》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全面提高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确保纳税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行之有效的宣传工作方案,做好《公告》的内外部宣传辅导工作。对内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在各级国税机关及税务干部中牢固树立起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确立维护纳税人权益是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法定义务的观念。对外要运用办税服务厅、网站,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宣传渠道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公告》,针对不同的纳税人,采用有针对性地宣传。区局已统一印制了《公告》宣传册及张贴画,将于近期分送至各地,各地可将宣传册放置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免费取阅,张贴画可在办税服务厅、集贸市场、大型市场等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场所张贴宣传。

三、各地应按总局《通知》要求,对照《公告》中有关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认真开展一次自查,查找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问题,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不得相互推诿,应坚决予以解决。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9]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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