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本文自2016年8月19日起全文失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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