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及时进行宣传辅导,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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