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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本文自2016年8月19日起全文失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文件要求,积极、主动的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工作,提高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意识,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借助于电话、电子邮件、数据介质及短信等各种通信方式,向企业提供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三、各地国税机关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向企业提供提醒服务,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认真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抓紧落实,制定落实办法。务必于2010年5月开展此项工作,将落实的情况与建议于2010年6月1日前上报区局。上报路径ftp://centre/区局进出口管理处/各地上报/布置工作/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情况上报/。

五、各地按工作业务量需求,填写《各地权限需求表》(附件三),于2010年4月18日前上报区局。上报路径ftp://centre/区局进出口管理处/各地上报/布置工作/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权限需求/。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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