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