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的通知
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