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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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