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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10]209号)文件作废,以本文为准。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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