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2013]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之规定,现对石河子开发区兆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公告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石河子开发区兆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纳税人识别号:659001734474475;法定代表人:胡泉圣;地址:石河子开发区东四路51小区42-13号;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工业自动化开发与利用、软件设计系统集成、电力电控设备、电子产品、机电产品、农副产品(除专控)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业务。该单位在石河子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009年1月16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违法事实及确认依据
2011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向奎屯精泰电器销售部、新疆华通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单相电能表和三相电能表,金额共计424630元(含税),货物已发出并结算货款。以上销售收入未记账,也未在当期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61698.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之规定,该公司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2931.62元。
三、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销售货物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并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偷税的界定,应定性为偷税,追缴该公司少缴增值税61698.38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0849.2元;调减2011年度亏损362931.62元。
目前,对石河子开发区兆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石河子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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