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6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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