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转发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