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1]3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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