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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3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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